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(以下简称公共大巴)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。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。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。专营权期限届满,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。 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,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,但市**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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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5-19
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(以下简称公共大巴)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。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。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。专营权期限届满,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。 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,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,但市**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。